据介绍,这一时期发生的眼部疾病及视力不良,如未及时诊治,可能影响儿童眼球发育,导致儿童视觉发育迟滞,即使戴镜矫治也无法恢复为正常视力,一些严重眼部疾病甚至会致盲。因此,0至6岁是开展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的重要时期。
服务规范明确,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至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国家卫健委有关专家表示,儿童视觉从出生开始逐步发育,不同年龄段需要筛查、诊断和干预的眼病不同,每个年龄段眼保健重点也不同。服务规范聚焦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和学龄前期,明确要求不同时期开展不同检查。
服务规范指出,0至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
此外,服务规范强调开展健康教育,明确要求指导家长树立近视防控意识,从小从早抓好预防。要求引导家长重视保护0至6岁儿童远视储备量,强调远视储备量不足可能会发展为近视。
“对于6岁之前的儿童,防控近视的重点是形成良好的用眼习惯,积极参加户外活动和体育运动,防止远视储备量过早过快消耗。”国家卫健委有关专家表示。
最新公布!除了延迟退休,社保还将有重要变化!
6月30日
人社部公布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提出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十四五”时期
退休、养老、社保会有什么变化?
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规划提出,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规划还透露一组数字:
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十四五”期间新退休人数将超过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净减少万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延迟退休政策屡屡被提及,已经被写入“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今年2月份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退休年龄总体偏低问题十分突出,与人均预期寿命不匹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在建国初是40岁左右,到年已经提高到77.3岁。城镇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更高,已经超过了80岁。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规划提出,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修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目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未来或将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
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其中包括:法定人员应保尽保;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更加完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补充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年金基金规模超过4万亿元。 人社部数据显示,企业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从年的元增长到年的元左右。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全国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由元提高到年的元。 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17连涨”,未来有望继续上涨。促进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在2亿人左右,规划提出,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未来随着职业伤害保障的落地,外卖骑手等人员将不再在社保外“裸奔”了。
定了
天津对这10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8月起执行
今年4月,天津发布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近日,市人社局正式发布该《清单》文件,并明确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7月31日。
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对企业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法律依据《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或者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行政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职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行政处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7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8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9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企业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0轻微违法行为名称对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政策解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包括哪些内容?《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等内容。
《清单》规定了哪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事项?《清单》将就业管理与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共3类10项行政处罚事项,列为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其中,就业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事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对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以及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事项;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类包括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事项。
《清单》是否有文件配套使用?
《清单》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51号)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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